– 2016-11-01
关于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称评审条例》(中地大京发[2015]68号)部分条款解释与补充说明的通知
经2016年7月8日校务会研究决定,现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称评审条例》(中地大京发【2015】68号)部分条款进行解释与补充说明。 一、第八条申报副教授、第九条申报教授条件中关于“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发表本学科领域重要学术期刊”中“人文社科类重要学术期刊”解释与补充说明如下: 人文社科类按照学科分类,重要学术期刊分A、B、C三类(详见附件),职称评审中按照以下原则认定: 1、C类以上期刊均认定为职称评审条例中的重要学术期刊。 2、SCI、SSCI、A&HCI检索期刊均认定为A、B类学术期刊,EI检索期刊及学术专著(不含编及编著)认定为C类期刊。 3、SCI、SSCI、A&HCI、CSSCI、EI检索期刊按照论文发表当年发布的期刊目录为准。 4、申报副教授职称至少有本学科领域A类学术期刊或B类学术期刊论文1篇。 5、按照第一类条件申报教授职称至少有本学科领域A类学术期刊文章1篇,或B类以上学术期刊文章2篇;按照第二类条件申报教授职称至少有本学科领域A类学术期刊文章2篇,或B类以上学术期刊文章4篇。 6、在交叉学科相关期刊及综合类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论文等级视同为本学科领域重要学术期刊论文相应等级。 7、经济与管理类学科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副教授应至少发表B类学术期刊论文2篇(含)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A类学术期刊论文;按照申报教授第一类条件申报者应至少发表2篇A类学术期刊论文;按照申报教授第二类条件申报者应至少发表3篇A类学术期刊论文。其中土地资源管理学科所发表的A、B类学术期刊论文中应至少有一篇国际SCI或SSCI检索期刊论文。 8、人文社科类职称申报的学术论文数量要求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称评审条例》(中地大京发【2015】68号)规定执行。 二、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满15年的讲师、副教授申报高一级职称任职资格条件解释与补充说明如下: 1、任职满15年的副教授申报教授职称,应满足职称条例及本解释与补充说明规定的申报条件及成果要求。 2、以科研为主、任职满15年的讲师申报副教授职称,应满足职称条例及本解释与补充说明规定的申报条件及成果要求。 3、以教学为主(独立讲授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年均课堂教学288学时以上,近三年教学评价均为优良)、任职满15年的讲师申报副教授职称,科研项目不做硬性要求,学术论文及其它申报条件按照职称条例及本解释与补充说明执行。 4、任职满15年者申报高一级职称,由校务会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及学校发展需要单列指标,参加学科组评议、校职称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认定其资格并聘任到相应岗位。 附件:人文社科类相关学科重要学术期刊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