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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12-11 阅读:623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简称“北地知联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外知识分子中无党派人士为主体,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具有统战性、联谊性、知识性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遵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搭建学校党委与党外知识分子联系和沟通的桥梁;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加强学校党外知识分子之间的交流、团结与合作;培养和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合作的党外知识分子队伍,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国家和首都经济社会建设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在北京党外高级知识分子联谊会的指导下,接受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的领导,由学校党委统战部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教育。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战线理论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增进成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养,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二)联谊交友。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密切与广大党外知识分子的联系,促进成员间的联谊,增进校领导及学校党政部门与党外知识分子间的联系, 加强与校外知识分子及其群团间的交流与合作;关心成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建言献策。引导成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就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谏诤言、献良策;组织成员参与社会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社会考察等活动,了解国情社情,为首都及国家的建设发展建言献策。
(四)举荐人才。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党外知识分子人才培养工作,发现和举荐政治坚定、专业突出、群众认同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 理事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理事,原则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岗;
(二)政治素质好,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在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上做出一定贡献;
(五)未加入任何党派。
第八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理事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意见;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已达退休年龄的理事自然退会,因特殊情况延聘的理事,延聘期内仍享有理事权利。
第十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理事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经提示后一年内仍不参与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离职或退休,也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报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内部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校党委统战部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换届时下一届理事人选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产生,并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划、安排本会各项活动;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聘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或顾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至五名,秘书长一名,并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与同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秘书处设在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除应具备本章程第七条所规定的入会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选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相关业务领域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具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需要由会长决定的重要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负责理事会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本会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交办的任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党委统战部下拨的活动经费,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经济来源。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 止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后,所有档案材料和财产账目均移交校党委统战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