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8 作者:[科学研究院]张帅 阅读:16次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科学研究院党政管理,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中地大京党发[2014]35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领导决策机构,对学院党委和行政负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会议人员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科研院院长、党总支书记和副院长等组成。学院工会主席、纪检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学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记录,其他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常务副院长共同召集,由院长主持。院长出差期间,可由党总支书记或常务副院长代为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假期除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议题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和常务副院长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原则上会议议题不要临时动议。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和建议。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制度,主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中地大京党发[2014]20号)确定的事项范围。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可召开。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不得召开。
(二)议题应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决策。
(三)审议议题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分管领导就该项议题做出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议题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用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因故不能与会人员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含邮件)意见。主持人对议题决策应作出明确的结论。
(五)对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书记与院长协商一致,可以作最后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请示。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六)凡前次会议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会议的落实、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旦形成决定,要按岗位职责分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应当完整、准确地详细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审定。相关材料要做好归档留存工作,专人保管。必要时,应将会议决定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通报,或形成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科学研究院
201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