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2 作者: 阅读:101次
各平台、各实验室:
《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在2022年10月12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附件: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科学研究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和规范,保障教授治学,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及《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科学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履职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建设优良学风。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内不同学科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职工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权威,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优秀;遵纪守法、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声誉;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能正常履责;
(四)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
第六条 根据学院的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学术委员会由11人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1名,由学术办负责人兼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 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调整人选,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科学研究院最高学术机构,负责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学院学科建设、教师和实验队伍建设规划;
(二)负责制定评价学院师生的科研教学成果质量、科研人才水平等的标准和考核办法;
(三)负责审议学院师生向学校或校外申请的各类奖项、科研、实验和教学项目,并给予学术指导;
(四)负责审议学院内部设立的各类学术奖项、科研、教学和实验项目;
(五)负责对学院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学术评价,并提供是否引进的具体建议;
(六)负责学术争端仲裁、学术不端行为认定工作;
(七)完成学院涉及学术评价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学术委员会秘书组成,可根据议事需要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三分一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院领导、实验室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
科学研究院2022-2025年聘期学术委员会名单(姓氏笔划升序排列)
主任:朱弟成
副主任:王瑞、刘盛遨、韩贵琳
委员:王水炯、王瑜、朱建明、刘兴宇、刘金高、李国武、何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