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2 作者: 阅读:98次
各平台、各实验室:
《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已在2022年10月12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附件: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科学研究院
2022年10月12日
附件:
科学研究院学位委员会章程
(2022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的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科学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科学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政策和法规,规范学位授予行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从热心教育事业、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中遴选。
第四条 根据学院专业特色,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11人,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院学位评定委员设主席1 人,副主席 3人,秘书1人,由学术办分负责人兼任,负责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职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应及时进行调整,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建议人选,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履职。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经主席提名,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章 职 责
第七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二)对本单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三)对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的初选;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初步决定;
(六)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及学位授予质量进行检查和自我评估;
(七)组织本单位学位论文中期评估、毕业答辩工作;
(八)为学院研究生专业建设、招生录取办法、培养和答辩管理等提供咨询与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 3 月、6 月、9 月和 12 月召开会议,审议学位工作。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或主席会议。
第九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时,实际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时,同意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含)方为表决通过。
第十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发扬民主;
(二)坚持学位授予标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
第十一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者应请假。
第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三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本人有密切关系人员(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研究生、本人近亲等)的相关事项时,原则上应回避。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科学研究院2022-2025年聘期学位委员会名单(姓氏笔划升序排列)
主席:朱弟成
副主席:刘金高、李国武、韩贵琳
委员:王水炯、王瑞、王瑜、刘盛遨、汤冬杰、陈曦、侯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