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02     作者:    阅读:554

各平台、各实验室:

《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已在20221012日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附件: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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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012


附件: 

科学研究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章程

2022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称评审条例>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568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例>的通知》(中地大京发〔201569号)、《关于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职称评审条例>(中地大京发〔201568号)部分条款解释与补充说明的通知》(校人发〔201616号)、《关于对教师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作出补充规定的通知》(校人发〔201832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是由科学研究院批准组建的负责审核、评议、推荐各系列、各级别职称及专门评价相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职称资格的组织。 

第三条 评委会在学校人事处和学院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学院纪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评委会的组建

 第四条 评委会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具备正高级职称教师担任,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产生。

 第五条 根据学院的学科特色和专业特点,评委会成员由11人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1名,由综合办负责人兼任,负责日常事务。 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六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第七条 评委会委员在任期内退休、离职以及因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经评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由主任委员提出建议调整人选,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履职。

 第三章 评委会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审定职称评审人员的评审资格;负责职称评审工作;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有权要求被评审人补充、完善评审材料,必要时可要求被评审人到场当面核对,有权拒绝评审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按评审程序申报的参评对象,有权依照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评审原则

 第十条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工作以学校职能部门的规定及评审人的申报材料为依据,对参评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的原则。评委会委员权利平等,坚持民主程序,少数服从多数。 

 第十二条 独立评审、责权统一的原则。评委会在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领导下,独立进行评审,并实行评审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评审实施

 第十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评委会实施。评委会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即可开会。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评审会议召开前需将评审工作安排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委会。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审准备阶段 

 (一)组织申报:职称工作开始后,由评委会秘书根据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二)资格审查:根据学校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由评委会秘书初审并汇总,提交评委会评审推荐,确定申报人员名单。 

 (三)评审材料准备:评委会开评前,评委会秘书应准备好评审对象的材料,包括:职称评审的有关文件、申报人员的《基本信息表》、《职称申报表》及汇总表、投票表等。

 第十六条 评审阶段 

 (一)评委会主任委员向评委会通报本次评审工作的内容、人数、宣读评审纪律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审查评审材料。评委应认真仔细地审阅每份材料,如发现申报人有弄虚作假、骗取学术成果和业绩的,应提出取消其评审资格的意见。

 (三)投票表决。主任委员确认会议符合规定人数后,宣布开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表决,当场记票,由学院纪检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监票人,汇总投票结果,复查无误后确认结果。 

 (四)宣布表决结果。主任委员和监票人在汇总票上签字。主任委员宣布表决结果后,如无评委提出异议,结果即为有效。 

 (五)公示。评委会结束当天,由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评审结果在学院网内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举报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可向职称评审工作办公室或纪委举报,经核查属实后,则取消该申报对象的当年评审资格。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十七条 评审其他工作 

 (一)整理归档材料。评委会评审结果经确认有效后,所有评审记录、表决结果等,由评委会秘书密封保存。 

 (二)评审结果(报告、通过人员名单等材料)应在公示期后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八条 中途离会未参加评审全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未通过人员或者上一级职称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如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等,不退回申报者,由职称评委会秘书予以密封保存。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评委会委员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自觉遵守评审纪律,保守评审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中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委员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应予回避。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秘书负责受理群众举报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在审核评审材料中,如有包庇、纵容或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甚至有违反评审纪律现象的评委会成员,主任委员可根据有关规定,视问题性质及其程度,采取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获得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销,并视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学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

 科学研究院2022-2025年聘期职称委员会名单(姓氏笔划升序排列)

  主任:朱弟成

 副主任:韩贵琳、何永胜、王瑞

 委员:王水炯、王瑜、朱建明、刘盛遨、刘兴宇

李杰、李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