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30 阅读:19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我校学生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学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荣誉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地大京党发〔2020〕71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旨在选树和激励在学校学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先进集体荣誉奖项包括:先进学工组、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荣誉奖项包括:优秀学工组长、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共青团工作先进个人。
第二章 集体荣誉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先进学工组”参评基本条件:
(一)学院高度重视学生工作,能够积极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实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努力构建“五育并举”育人格局;
(二)学生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管理规范;专兼职辅导员队伍分工合理、团结协作;学工组年度工作有计划、有总结,阶段工作有例会、有督促,日常运行有序、顺畅、高效;
(三)上级部署的任务完成质量较高,且能够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开展有特色、有成效的学生工作,经验、成果等具有示范性作用;
(四)维护学生安全稳定,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参评年度内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且无明显失职或重大学生事故。
第四条 “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参评基本条件:
(一)参评学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结合学院实际,较好地完成当年度就业工作任务,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引导工作,主动挖掘就业市场资源,拓展毕业生就业渠道;学院当年度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学校平均落实率。
(二)参评教研室能够充分调动教研室(或系、部等)教师全员参与就业工作,并在开展就业指导服务、推荐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所负责相关专业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不低于学校平均落实率。
第五条 “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参评基本条件:
(一)参评团委(团总支)能够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和国情教育;
(二)积极宣传党的主张,坚决贯彻党的决定,有效履行引领凝聚青年、组织动员青年、联系服务青年的基本职责。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按期换届,团的委员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
(三)班子配备齐整,班子政治好、能力强、业务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聚焦团的主责主业,充分发挥团的组织力、引领力、服务力和贡献度,认真规范做好年度团员注册、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推进主题团日活动、推优入党等工作有成效,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
第三章 个人荣誉奖项设置及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学工组长”参评基本条件:
(一)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理论水平;
(二)坚持立德树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学校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卓有成效地开展学院学生工作,工作经验、成果等具有示范性作用;
(三)任现职满1年,参评年度内工作考核及师德考核合格,所在学院完成当年度就业工作目标且无重大学生事故。
第七条 “优秀辅导员”参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恪守辅导员职业守则,切实履行辅导员工作要求和职责,积极参加理论学习和专业培训,热心日常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和研究工作,努力提升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
(三)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有思路、有创新,工作扎实、成绩突出,深受学生和领导好评;
(四)在本校连续从事专职或兼职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参评年度内工作考核及师德考核合格,所带学生无重大事故。
第八条 “优秀班主任”参评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学校和学院有关学生工作的制度和要求,扎实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爱岗敬业,积极奉献;
(二)所负责的班级班风、学风优良,在参评年度内获评校级及以上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荣誉称号,且未发生影响较大的学生安全稳定事件;
(三)从事班主任工作满1年且参评年度内工作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
第九条 “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基本条件:
(一)参评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积极深入实施就业创业工作“一把手工程”,推动就业创业工作提质增效;对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给予充分的制度保障与条件保障,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二)参评的就业工作教职员工应积极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对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服务于就业工作,在毕业生指导服务、就业推荐等方面做出贡献。
(三)参评的创业工作教职员工应积极服务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在指导大学生创业团队参加各类双创赛事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其他双创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工作经验、成果等具有示范性作用。
第十条 “共青团工作先进个人”参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认真执行党的指示和团的决议,积极探索创新,在抓团员青年思想政治引领上有招数、有作为;
(二)热爱团的事业,带头响应党的号召,坚决服从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能创造性地开展团委(团总支)工作,工作经验、成果等具有示范性作用;
(三)心系广大青年,注重深入基层,密切联系青年,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有效服务和引导工作,在青年中具有较高威信和良好评价。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年度评选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评选表彰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党委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选,按要求向党委学生工作部报送参评材料。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协同各相关部门召开评议会,通过材料审阅、组织答辩等方式,确定拟表彰对象,分别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获奖名单,颁发相关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五章 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评选名额
(一)集体类
1.先进学工组:不超过2个。
2.就业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4个。
3.共青团工作先进集体:不超过2个。
(二)个人类
1.优秀学工组长:不超过2人。
2.优秀辅导员:不超过参评基数的10%。
3.优秀班主任:不超过参评基数的5%。
4.就业创业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12人。
5.共青团工作先进个人:不超过2人。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集体类奖项:奖励人民币4000元。
个人类奖项: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系列评优表彰的奖励金从党委学生工作部的专项工作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评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况的集体和个人,实行学生工作系列评优一票否决制;已获得荣誉奖励的,将撤销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励,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奖项的;
(二)虚保、谎报就业数据,并在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核查中出现虚假信息的;
(三)因组织、管理、教育不力引发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荣获北京市级有关本办法所列荣誉奖项的,参照本办法所列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